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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因抢夺致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抢夺致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多次敲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 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 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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