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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受理、评审与核查

  (一)受理

  企业在向受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地税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按有关规定附报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资料报送清单》(附表5)。

  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有权不予受理。

  (二)评审

  对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除属于非货币资产损失占该项资产比例较高、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有关联方交易的情形外,地税机关应逐户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经评审无疑点的,对申报金额进行确认;有疑点或情况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其中,非货币资产损失占该项资产比例较高和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核查

  地税机关对需要核查的资产损失应逐户分项进行核查。

  1.核查的范围

  (1)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中,非货币资产损失占该项资产比例较高、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有关联方交易的;

  (2)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经评审有疑点或情况异常的;

  (3)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

  2.核查结果的处理

  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出具核查意见,并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资料及核查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复核,由县级地税机关确认税前扣除金额,对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向企业出具《企业资产损失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附件6)。

  市局直属单位所管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复核权限由各市自行确定;省局直属征收局管辖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局直属征收局自行复核,确认税前扣除金额。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资料逐户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附表7),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度税前扣除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台账层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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