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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和我市要求,设立区(县)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人员到位;设立街道(乡、镇、管委会)安监站,配备2名安全生产专干。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产煤区(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应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继续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3.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强化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强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非”责任落实到区(县)政府及街道(乡、镇、管委会)、关闭取缔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打非”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
  4.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政策,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70%;督促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别达到80%和100%,煤矿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50万吨以下露天采石场7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80%,规模以上冶金、有色企业4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规模以上白酒、建筑卫生陶瓷、啤酒、平板玻璃、乳制品、水泥等企业2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继续巩固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已完成“安全生产示范”创建达标的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其他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力争年内达到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标准。深入开展自治区“平安农机县(市、区)”和“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达标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明确“十二五”期间安全社区建设规划,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和财政支持范围,成立安全社区推进机构,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每个区(县)政府、管委会至少确定2个试点社区,制定社区安全规划。深入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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