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范畴,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月通报、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把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量化,并加大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县)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每年进行公布。
2.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带队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将从事生产经营的车辆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建立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行业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3.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督促总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完成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本行业(领域)工作职责、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治理效果评价和督办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运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应用,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按时完成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
4.严格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组织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煤矿、冶金(生产单元)企业、50万吨以下露天采石场及水泥、电力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其他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按国家要求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90%。化工企业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和具备条件的地下开采矿山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摸清行业企业职业危害状况,督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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