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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考核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
  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状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在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自治区考核控制指标。外省(市、区)企业在我市施工、采掘、安装、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计入事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控制指标。
  市属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计入该部门年度考核;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计入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煤炭局进行考核。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建委进行考核;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承包由市属部门发包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时计入该部门考核控制指标。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1起,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扣100分,部门扣75分。单项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每超出1人扣30分。市属部门控制指标在5人以下(含5人)的,每超出1人扣100分;控制指标在6-20人的,每超出1人扣50分;控制指标在21人以上的,每超出1人扣20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和企业落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含9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重点考核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一般考核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重点考核部门、一般考核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上(含85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不含800分),重点考核部门、一般考核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不含850分),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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