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的市属部门和企业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区(县)、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六、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市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区(县)、管委会、部门考核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综合考核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农牧局(兽医局)、和市煤炭局等单位共同组成。企业考核工作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粮食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2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2年10月至12月,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四)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jiang.gov.cn/)、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urumqi.gov.cn/)、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http://www.xjsafety.gov.cn/)、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站(www.urumqisafety.gov.cn:8080/)等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七、奖惩
(一)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2012年度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连续3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5万元;重点考核部门,奖励人民币2万元;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企业自筹)。
2.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3万元;重点考核部门,奖励人民币1万元;一般考核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自筹)。
3.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和分管负责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