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环发〔2011〕193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环境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环境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震慑环境违法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杭州市环境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公告对象
1.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在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包括两级联查、交叉检查、重点监管企业抽查等)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
2.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查获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公告内容
(一)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类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立案情况。
(二)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一般环境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处罚决定书文件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处罚机关等内容;
2.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除公告以上内容外,还需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并公告。
三、公告程序
(一)执法信息即时公告程序
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市级以上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情况及立案情况,检查部门报杭州市环保局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杭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即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