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公告程序
1.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附表一)报送杭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2.杭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将全市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提出拟公告的环境违法单位名单,送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报杭州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后的环境违法单位名单,由杭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外公告。
四、公告方式
(一)执法信息即时公告方式
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市级以上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立案情况,由杭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即时在《杭州日报》上公告,由市环境信息中心即时在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和局域网上公告。
(二)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公告方式
1.每月中旬,杭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在《杭州日报》上公告上一个月环境违法案件情况,并向环境违法单位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市环境信息中心在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和局域网上公告上一个月环境违法案件情况。
2.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等政治身份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向其所在的人大、政协或组织部门等通报。
五、公告期限
从环境违法案件(含执法检查及立案情况)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由被公告单位提出申请或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提出拟取消环境违法单位公告名单,在对拟取消名单(附表二)复核后报送杭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取消在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和局域网上已公告的环境违法单位信息;若公告期内,该单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从第一次公告期满后再公告三年。
附件:1.关于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的界定
2.201×年×月杭州市环境违法案件公告统计表(略)
3.取消杭州市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公告申报表(略)
附件1:
关于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