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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中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领导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征收拆迁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充分考虑群众实际困难,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使房屋被征收群体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合法权益受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征收中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与被征收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禁行政强制拆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众搬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对非法征收拆迁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完善配套政策,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设区市、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政策相配套的房屋征收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房屋征收政策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出台的房屋征收配套政策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与当地实际相符合,切实做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与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相一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的公平公正。研究制定房屋征收配套政策,要注重制定有利于解决被征收群众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确保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

  五、做好拆迁收尾,积极稳妥地完成《征收条例》实施前的拆迁项目。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要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协调督导工作,确保顺利完成这些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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