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所辖小学招生的组织工作,做好招生的统筹、协调工作,为适龄儿童报名入学提供便利。各学校在招生一个月前应以学校网络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上中旬)。招生结束后学校公布新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在校学生信息库,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应在办学所在地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如采取面谈的方式招生,面谈不得涉及拼音、认字与算术等内容。具体招生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6.严格学制改革试点。学制是国家颁布的基本教育制度。根据《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目前我省实施“六三”分段学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学制。各地实行“五四”分段学制改革试点,按下列要求报批备案:区域内学校间试行学制改革的,应事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如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试行“五四”分段学制改革的,应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原已实行学制改革试点但未经报批的学校,应按上述要求在招生前一个月进行报批和备案。
7.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8.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市教育局将在对各地的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