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各行要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探索、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产品体系,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融资手段。一是要深入研究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未来市场需求规模及产能供给水平等内生因素,合理设计符合借款企业可预期现金流特点的金融产品;二是应适度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增加担保品种,推出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或采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的复合质押方式;三是探索中期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及投行类产品,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手段;四是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和咨询的服务水平,可以通过财务运作、融资设计、现金管理等业务,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
六、银行业金融投贷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六六银行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力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皆可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与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投贷联动融资模式。一是对初创期企业,以有担保公司介入为前提,在审慎的原则下,以支持有自己的现金来源的股东、好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合作;二是对成长期企业,在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基础上,对其存续投资项目中遴选已完成初创、进入成长期科技型小企业,可以逐步减少担保,要依靠回笼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是对成熟期企业,可以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对其流动资金给予新的支持。对有能力开展收购兼并的企业还可提供并购类贷款;四是探索以债权融资并吸引股权投资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建立资金链供应服务新模式。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力政府各项支持政策,聚焦优质企业。“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财政将筹集大额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银行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政策导向支持,选准客户。一是重点关注“天使基金”投入的初创期企业和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资助的成长期、壮大期企业,给予信贷投入,形成资金合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关注区、县政府出台的利用股权基金融资的奖励政策、“楼宇经济”优惠措施等政策,积极与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求深度合作;三是相关银行做为“科技小巨人”融资服务试点,要积极与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促成专项资金用好用足,真正为“科技小巨人”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