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外资商业银行:
现将《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股权投资企业
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天津地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以下简称“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现将开展银行托管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银行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二、天津地区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资金保管、项目清算等主要职责,严防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
三、天津银监局对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二)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
(三)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至少5名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天津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天津银监局办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