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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意见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局要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在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今后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不允许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也不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的规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2012年,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为重点,省局将对各市州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遵守行政强制程序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各级局要把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按照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打造法治工商的进程。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加强法治工商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各级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案件核审程序,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途径,完善涉及行政强制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各级局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为建设法治工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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