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为:“重大危险源编号(两位字母)+闽+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备案年份〕(四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八个符号,每个重大危险源登记后流水序号保持不变,后续备案登记只变更年份和(或)危险源登记编号。
前款所指的重大危险源编号分为登记编号和核销编号,重大危险源登记编号为BA,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为HX。
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思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3,湖里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6,海沧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5,集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1,同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2,翔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3。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核销,经现场核查确认后予以核销。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及核销材料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