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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

  三、责任,落实好见义勇为的有关政策
  加强政策落实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人、财、物的投入,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把见义勇为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各级综治办要认真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申报确认、推荐表彰,逐人建档,动态管理及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各级综治办负责管理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医疗、升学、就业、入伍、住房、低保、救济、救助、烈士申报、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抚、保障工作。 各级编制、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做好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财务审计、提供市场准入、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积极参与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优抚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和事迹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相应荣誉,并核发有关证件,落实优抚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要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优抚保障措施。 各地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会,对于达不到基金标准的要设立协会。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要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募集、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宣传、奖励、慰问、帮扶和保障工作。
  四、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务会十分关心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已把修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完成修订条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紧紧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奖励、表彰、保护、优抚、保障等内容积极参与修订工作,并结合部门职责,按照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强的政策措施,切实体现全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行政,推动见义勇为工作创新发展。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涉及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的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调研,做好出台配套政策的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及时有效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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