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