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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馆),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锐意进取,无私奉献,为档案事业良好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激发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我市档案事业新局面,市人力社保局、市档案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重庆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83号)要求,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 重庆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设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市档案局(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近3年内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2.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市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基层一线的单位)及其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市档案局(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推荐。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重庆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40个、“重庆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60名。
  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五个重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管理水平在全市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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