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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项目评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项目初审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复审,报专家工作组进行集中会审。经专家工作组会审通过的100个创业项目作为资助项目,详见《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发文)。
  (三)资金划拨。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将项目资助金一次性划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对“泛海扬帆行动”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申请人项目通过专家组会审后,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将项目资助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人创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项目资助金使用实行分期报账制,详见《资助金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四)项目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泛海扬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项目督导队,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建立相应督导小组,对资助项目开展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督导队和各督导小组对未按《创业计划书》进度实施或终止的创业项目,予以督导整改或停止资助;停止资助项目的结余资金可注入其他经资助项目。详见《项目督导办法》(另行发文)。
  七、政策扶持
  (一)项目推荐。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建立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及能力的大学生提供项目推荐服务。
  (二)融资补助。每个创业项目资助2-5万元,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性资金。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
  (三)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四)场地扶持。允许按照规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入驻,并提供无租金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
  (五)税费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渝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六)社保补贴。对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渝办发〔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八、组织保障
  成立由重庆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国泛海控股集团、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泛海扬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泛海扬帆行动”日常工作。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负责“泛海扬帆行动”总体策划、协调落实资助资金;参与项目评审督导;以及有关方面的统筹协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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