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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统一登记
  1.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职工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动的,应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参保职工增减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登记事项变更或增减变动信息等进行审核认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二)统一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1. 每年3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2.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3.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三)统一征缴
  1.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1)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2)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3)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2),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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