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3年以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熟悉,工作思路清晰,管理服务规范,自身要求严格,廉洁奉公,履行职责情况良好。能够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实事、解难题,提供热情周到服务,受到各级领导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推荐人选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至少获得1次以上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区县(自治县)推荐对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军转干部服务中心),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从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倾斜。厅(局)级单位和市管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
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对象要分别填写《全市优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推荐审批表》、《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在2000字以内。所有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及其电子版于2011年7月11日前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六)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优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