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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认可度高。
  3、积极投身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工作成效显著。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2年以上。推荐人选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等次。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区县(自治县)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提出建议表彰名单,报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单位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厅(局)级以上单位、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领导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中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精练(集体材料不超过2000字,个人材料不超过1000字),填写的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3)和先进事迹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纸质件和电子件请于 6月10日前送(寄)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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