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绩[2011]5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
4.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聘用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评价组织者选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评价组织者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评价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评价组织者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拥有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绩效评价机构做大做强,发挥引领作用,多方位培育绩效评价市场。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聘用条件及评价机构库的管理
第五条 评价组织者应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评价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