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对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或评审意见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价机构。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然后报送评价组织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管理部门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按审核同意后的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应尽量与方案评审专家保持一致。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包括电子文档)。
第四章 对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估检查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协议对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可对被评价对象组织再评价,如发现原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有严重失实或失职等情况的,将酌情对其通报批评或从评价机构库中将其注销。
第五章 档案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做好评价任务计划、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基础数据、评价报告和评审(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要求评价机构单独建档管理,妥善保管,未经评价组织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保管应按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填写《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共享,作为将来选择评价机构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编号: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
机 构 名 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
(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