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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5.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6.综合分析、多方征询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结论;

  7.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8.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六、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报送

  绩效评价报告由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4):

  (一)摘要;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反馈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者应在1个月内将评价结果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附件5)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评价除外),并开展结果利用工作。

  (二)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推广其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报告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6)。

  (三)评价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完成后,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7)。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编制、报送

  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等;

  2.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设立、目标的实现情况;

  3.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结果应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下一步改进工作的设想及建议等。

  九、预算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

  2.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略)

  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5.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

  6.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7.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参考公开样式)。

  8. 《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和《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单位)名称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能 
中长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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