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三个试点”建设。
1.实行“两房并轨、租售并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分别建设一室,二室、小三室等多种户型,被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所属保障类型,实行人性化配租。
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2.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保障房。鼓励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各选择一个交通方便、配套较完善的行政村,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建成后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或投资者按比例持有,原则上由所在辖区政府统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3.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公共保障房。按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优先保证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公共保障房建设。严格贷款项目评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贷款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足额抵押,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分别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经营。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需要新征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的,由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划拨供应。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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