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考生自愿放弃考察的,不再列为考察对象。出现的缺额由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文件(公告)规定依次递补考察对象,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组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意识、是非观念;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社会责任感等;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指在学校和单位期间的学习工作表现。
  (五)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主要指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严于律己。
  第十条 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按上述内容进行考察的同时,应对其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良好,能够适应职位要求,具备拟任职位的基本素质,确定为考察合格。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党籍的;
  (四)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五)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六)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八)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考察程序

  第十三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察预告。由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个人总结。由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三)个别谈话。考察组应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四)查阅档案。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的情况,须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