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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1)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云南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程序,公开、公正、科学、及时审(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穗) 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
  第四条 云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
  第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林、经济林、生态林与能源林、竹藤和观赏植物等林木品种审定专业组,专业组承担相应的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审定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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