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二)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
(三)申请材料有明显技术性错误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2个月内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陈述意见或修改补充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标准。 林木品种审定标准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具体要求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请品种,由相应专业组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组委员应为单数,到会委员不少于" 人。专业组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有关情况。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组在初审时,申请审定的品种达不到审定标准的,可以按申请认定品种进行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品种,由专业组根据申请材料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进行审核时,由各专业组介绍初审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核。
第二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对自己申请审定林木品种的审定,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过审定的结果无效。专业组委员的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达不到审定要求,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认定的有效期限经济林树种和竹藤类为5年,其他树种为10年。 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作为林木良种在规定的有效期和适宜范围内推广。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