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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1)

  第三十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中文名称、拉丁名称、通过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一条 对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审定结束后30日之内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的品种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三十三条 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和有关补充材料。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三十四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取消林木良种资格的建议。 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三十五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生产、经营和推广,但是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林木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即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 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三十七条 需变更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良种资格,年后向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品种变更名称。 同意变更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每个品种只能更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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