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确保核桃、油茶造林种苗质量,加强全省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国家和省投资的核桃、油茶造林项目提供穗条和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核桃、油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的布局和规模。
第五条 从事核桃、油茶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采穗或者育苗地点,且面积不得少于20亩;
(三)具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核桃、油茶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种苗质量承诺书;
(四)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油茶定点育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 核桃定点育苗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并在确定后的1个月内将确定结果报送省林业行政主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