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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青工商食(2011)9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青海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于 2009年10月6日印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工商消〔2009〕150号] 根据2010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11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通知》修订。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2011]67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知要求,现就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全省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暂制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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