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许可证的对象及条件
(一)领取许可证的对象。凡在青海省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1、人员要求:
(1)大中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必须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的食品经营户应当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销货台帐制度、电子信息追溯制度等法定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或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经营人员,从事食品批发、配送业务的经营户从业人员以及乳制品经营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法定责任所必须的文化水平和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
2、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要有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
(2)从事批发、配送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仓储场所;
(3)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4)经营场所应当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5)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及周围责任区域环境整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3、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相适应的运输、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电子信息追溯、废水处理、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容器,标志明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经营及仓储场所应当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门窗及下水道应当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4)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裸装食品的,应当配置有效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器具等;
(5)经营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乳品、含乳制品)的,应当配置低温储藏设备;
(6)从事食品配送或送货上门的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
(7)从事食品批发配送业务的经营户、或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各类食品经营户以及申请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商场、超市,应当配置实施电子信息追溯所必需的计算机及网络设施、器具等,并能与工商机关信息化网络监管体系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