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8)从事乳制品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乳制品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配置有利于推行乳制品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立健全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乳制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有效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器具等,并能与工商机关信息化网络监管体系有效对接;

  (9)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从业人员相适应的更衣间并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清洁、消毒、洗手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10)社区、农(牧)区食杂店,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4、布局要求。食品经营场所的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2)经营及仓储场所货架、柜台应使货物保持隔墙离地;

  (3)综合性商场、超市,必须划定食品经营专属区域;

  (4)食杂店经销的食品应当与其经销的其它杂货分开摆放,与洗涤用品、化妆用品保持适当距离;

  (5)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经营农资、农药、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

  (6)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应当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同类食品应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7)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经营水产的区域应当与其它食品经营区域保持适当的距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5、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索证索票制度;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4)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5)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食品安全电子信息追溯制度(仅限应当履行电子信息追溯职责的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9)许可机关要求建立并执行的其他制度。

  6、健康要求: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设定的法定条件进行;

  (3)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由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出具。

  二、许可证的监管权限及职责划分

  青海省境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应当遵循县(市)、区(含省局各直属分局)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地管理,谁监管、谁审核、谁发证,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监管权限及审核发放的职责划分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