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3、省局各直属分局,西宁市工商局所属各县工商局、各分局,其他各州、地工商局所属各县(市)工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年度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其中:
(1)省局各直属分局、各州(地、市)工商局所属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及其他食品经营户(包括名称预先核准中冠以省、市、州、地名称的企业及其它食品经营户)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和年度核查工作;
(2)省局各直属分局、各州(地、市)、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所属各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申领、变更或年度核查许可证企业及其他经营户(包括名称预先核准中冠以省、市、州、地名称的企业及其它食品经营户)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省局直属分局未设立工商所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由具体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承担。
(3)初审、核审发证实行“一审一核制”。即:初审(主要包括:申请、变更许可的受理,经营场所、设施、布局、人员的实质审查,年度核查)应当由工商所工作人员及片区监管人员承担,并由工商所所长审核;省局直属分局未设立工商所的,由片区监管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核审。核审发证(主要包括:申请、变更许可的书式审查、发证等核审事项)应当由许可机关业务人员具体承担,主管或分管局长核准。年度核查的确认应当由许可机关业务人员具体承担,处(科)负责任人确认。
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三、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一)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含仓储场所)、运输工具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经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及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及操作流程说明(仅限经营面积在30平米以上的开架式自选商场、超市提供);
8、与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对接的联网许可证明(仅限应当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食品经营户提交);
9、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10、银行出具的开户名和账号证明(仅限食品经营企业、总经销、总代理或区域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乳制品、含乳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