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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11、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12、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许可证申请方式。

  1、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申请的受理及许可程序要求。

  1、申请人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格,经辖区工商所初审、现场核查认为具备必要条件后报发证机关核审,经发证机关核准后,由发证机关制作、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2、工商所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现场核查符合相关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应当予以受理;

  (6)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

  3、工商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初审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申请材料转交片区监管人员,由片区监管人员对经营着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设施、场地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及现场核查的时间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进行现场核查,应当由辖区工商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设置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所设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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