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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6、《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为: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编号规则按总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7、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三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进行核定标注。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四、许可证的变更、撤销、注销、吊销及遗失后的补办

  (一)许可证的变更。

  1、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2、变更经营者名称或负责人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待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后,再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3、变更经营场所(含食品批发经营户变更仓储场所)或许可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许可机关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许可证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1)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2)因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许可证的注销及吊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或吊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许可机关应办理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许可机关应办理注销手续;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的,许可机关应办理注销手续;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许可机关应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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