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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5)因违法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吊销许可证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6)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7)依法应当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补发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许可证的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

  1、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省工商局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组织实施。

  3、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5、结合年检验照,由许可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经营者、经营项目或经营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有效期是否届满等进行一次核查。

  六、监督检查

  1、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5)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7)许可条件中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需配备的经营设施以及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所需的相关设备的配置是否到位,运转是否正常,食品安全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备案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8)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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