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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3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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