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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移交资料必须完整,装订成卷。征收局和稽查局各留存一份移交资料存档。移交资料不齐全的,稽查局拒绝接收。案件移交资料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移交稽查通知书》;
  (二)《评估约谈预案表》;
  (三)《纳税评估结果记录单》;
  (四)《纳税评估(疑点告知)自查情况反馈表》;
  (五)《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和《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六)《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底稿》;
  (七)《纳税评估实地检查工作底稿》;
  (八)《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底稿》;
  (九)《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
  (十)《纳税疑点情况告知书》;
  移交资料中应注明涉嫌偷、逃、骗、抗税或重大发展违章等具体情况,及案头分析、纳税评估进展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移交稽查局检查的纳税评估案件,稽查局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20日内结案,遇特殊情况经市局征管处同意,可视具体情形延长检查时间。
  第三十四条 移交案件由各征收局统一移交市稽查局,由市稽查局的综合部门根据检查职责和权限转稽查分局或由市稽查局直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移交案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稽查局应在2日内制作《纳税评估移交案源查处结果反馈单》,将案件及相关移交资料回退,并说明回退理由。
  对立案稽查的,稽查局应在税务稽查终结后2日内制作《纳税评估移交案源查处结果反馈单》,将案件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征收局,同时将稽查中发现的各类征管问题向征收局提交《征管建议书》。
  第三十六条 征收局在收到《纳税评估移交案源查处结果反馈单》和《征管建议书》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及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反馈至稽查局,同时报市局征管处。
  第三十七条 稽查局对处理的案件下达决定性文书之后5日内,应将决定性文书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至相关征收局。
  第三十八条 稽查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案件移交、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和相关部门。

第八节 纳税评估后续监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已评估的纳税人在纳税评估后税企双方认可的税负、生产经营规模、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产销量、库存、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指标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税收管理员应用平台”,针对以上内容设定相关指标在以后纳税期进行数据采集及后续监控。纳税评估跟踪监控工作应与行业税源监控相结合,对纳税人在监控中发现指标异常的,要及时予以关注,查明原因,根据需要进行纳税异常告知或列为被评估对象,真正实现“评估一户、监控一户、规范一户”的目标,避免出现已排除的疑点类型再发生。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指导有纳税差异的评估对象做好相应的调整,并对评估对象的以后纳税期申报情况进行监控,监督其及时、准确进行帐务调整。
  第四十一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建议并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相关评价指标。
  第四十二条 各征收局应于每月末25日前,将评估成果及时录入TRAS系统及税收管理员系统,在评估过程中发现CTAIS数据有误,要及时进行更正,实现系统数据的实时更新,确保征纳双方信息一致。

第四章 文书使用及归档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必须使用市局统一的评估文书,对规程发布前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程规定为准。(附文书模板)
  第四十四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于评估任务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评估文书装订成卷,并将资料单独归档(评估文书只用于内部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鞍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文书模板

  文书一
纳税评估(疑点告知)任务通知书

 XXXX 科(所、分局) :
  现将   户指标异常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告知)资料转交你单位,请查收。
  附件:
    户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名单
    户纳税申报资料

  年   月   日
  (二)使用说明:
  本文书一式一份,由纳税评估管理部门下达评估任务时使用,连同相关疑点企业资料一并转纳税评估实施部门。

  文书二
疑点纳税人清册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调查期间

税收管理员

主管税务机关

疑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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