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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杜尔伯特县优化“八大环境”工作方案》(杜纪发〔2012〕5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为,以及因上述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对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暂扣物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5日内未做处理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县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汇总、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一次统计,统计报表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行为统计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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