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非正常户的防范
非正常户的防范应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和日常税源管理着手,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1、在核发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时,有关岗位税务人员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列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和内部组织的变化情况,加强税收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可能发生或者临界非正常状态的,应立即依法采取有关税收管理的相应措施,防止非正常户的发生。
3、各局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信息互换核实工作,根据CTAIS提供的信息按月对非正常户进行核对,发现有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非正常户的,应及时责令该纳税人到有关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本辖区内有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非正常户”的,各单位不得办理非正常户的审批;本市内有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非正常户”的,由正常户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负责协调非正常户的处理工作;非本市范围有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非正常户”的,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负责协调处理工作。
4、对税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定程序办事的,按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予以考核。对造成有关后果的,依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非正常户的档案管理
非正常户的档案由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归档工作。
档案有效期暂定为长期。
非正常户档案资料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送达回证》
3、《税务日常核查报告》
4、《非正常纳税人情况调查报告》
5、《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6、《失踪纳税人通知书》
7、《非正常户注销登记审批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试行办法》(鞍国税函(200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