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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3)保障项目稽察经费。各州地市、县在成立机构、确定人员的同时,对稽察所需专项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确保项目稽察专项经费落到实处。

  2、加强制度建设

  按照科学规范、相互配套、合理实用、适应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稽察法规制度建设,使稽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及规范化的轨道。

  (1)认真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确保工作正常秩序。

  (2)规范项目稽察行为及稽察结果处理的原则和标准,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稽察结论及其处理办法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努力形成稽察合力

  树立大稽察工作理念,通过联合稽察、交叉稽察、委托稽察、联合监管等方式,上下沟通、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强化项目的动态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相互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督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合作构架,以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督,努力形成稽察整体合力,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4、加大项目稽察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法,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发展改革大局,大力宣传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目的和任务,增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社会意识,营造良好的项目稽察舆论环境。

  二、明确任务,健全机制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是改革投融资体制、强化政府监管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项目稽察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保证、财务管理及后评价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重大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紧紧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中心任务,做好服务工作。要本着“想项目建设所想,急项目建设所急,干项目建设所需”的思想,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政策落实,为当地政府制定政策、安排建设计划、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2、分工负责,提高项目稽察工作质量。省级主要负责对全省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检查,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州地市、县主要对分布广、投资规模小以及列入当地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稽察,采取州地市组织安排,县负责检查的方式进行,省在州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州地市和县项目稽察部门逐级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稽察工作安排。通过交叉稽察、委托稽察、抽调人员参与省级稽察,以查代训等方式,加强横向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项目稽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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