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杜绝无标生产。积极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自主创新技术为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制订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4.完善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做到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25.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以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议(WTO/TBT)信息预警平台为重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我市产品主要出口国和地区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等相关信息,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信息,维护出口企业利益。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强化对主要贸易国和地区、重点贸易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增强我市出口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能力。
26.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标准化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进一步规范检测与认证市场,推动国际互认,做大做强检测与认证产业。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标准的制订、实施、推广和效益评估,提升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
27.加大政策奖励。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纳入科技成果范畴,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定予以资助,对标准化工作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可的企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予以奖励。
(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13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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