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海水源热泵建筑应用试点。

  根据我市的海水资源评估结果,在海水源热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推广海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海水源利用适宜和较适宜区域见附图2)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3.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试点研究。

  根据我市污水资源评估结果,在污水源热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推广污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污水源利用适宜和较适宜区域见附图3)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4.风力发电在建筑中应用试点研究。

  根据我市风力资源评估结果,在风能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推广风力发电与风光互补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深圳市风力发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见附图4)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5.生物质能建筑应用试点研究。

  在城市生活垃圾沼气转化具备条件的建筑小区中加强生物质能建筑应用技术研究,进行试点工程建设。

  6.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应用。

  有稳定热水需求、但经认定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生活热水系统及非节能家用分体空调同时改造项目,可考虑室内空调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同步安装,鼓励利用空气源热泵,使热泵既用于空调制冷,同时又生产生活热水。

  (五)实施现场移动式太阳能保障工程。

  研究制定施工现场移动式太阳能保障工程实施方案,鼓励采用安装和构造简单经久耐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以解决工地临时工棚居住条件差,生活热水难以保证的状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对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二)完善法规政策。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和《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有关政策基础上,重点完善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营维护责任制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太阳能系统造价及设计取费的规定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发展模式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审查和验收纳入建筑节能审查和验收中,对于设计、施工等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研究制定光伏发电并网、绿色电力上网、电价补贴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