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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二)贷款覆盖比例的确定。贷款覆盖比例是指各地各县(区)可贷款的学生数与应届高中毕业学生数之比。各地各县(区)的年度贷款总人数,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高考录取人数确定。贷款比例适当向辽西北和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倾斜。
  (三)资格审查。各市、县、区和高校分别负责新生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各地加强资助机构建设、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开展,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经办银行等部门组成。
  (二)省教育厅为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会同经办银行建立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等。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获得助学贷款。
  (三)各市、县(县级市)、区要相应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各高等学校要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以及申请贷款学生的资质审查,及时与市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确定贷款对象,并提供必要的贷款信息。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各普通高中要配合市、县、区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结合助学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做好应届毕业生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市、县(区)学生资助部门做好贷款申请、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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