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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九十二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迟于当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交。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未按本章第九十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章 交割费用

  第九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铅、白银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九十七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九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纸质标准仓单打印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螺纹钢、线材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铅、白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四章 交割违约

  第九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一百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一百零三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一百零四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一百零八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燃料油、黄金等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即期合约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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