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合理制定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价格涨幅原则上低于我市年度GDP增长速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的目标原则上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新建住房价格统计指标为依据,合理调控房价水平。
二、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巡查制度
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时公布预售许可项目房源信息和分套商品房价格。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等方式加强巡查监控,全年两次定期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巡查,对房价过高进行及时遏制,并对其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立项工作。
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物价、统计、财政、地税、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发改委于2011年6月上旬公布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物价局于9月末前对房价上涨过快、价格明显畸高、变动幅度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三、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启动并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启动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加大廉租住房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以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或直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由政府回购。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勇于承担义务和责任,承担的建设项目优质高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立项时,优先供应开发价值大、回报率高的商业开发项目。涉及立项审批的相关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办事时限,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科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