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审定
1.市司法局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根据外事归口管理原则,由市司法局外办根据团组性质和出访任务提出团组人员构成方案,经市司法局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司法局外办商有关单位和局机关业务处室提出团组人员建议名单,报市司法局领导审定。因公出国(境)培训团和双跨团组人员审定参照本条款执行。
2.局属有关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由本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外办根据出访团组和出访性质任务审核补充参团人员后,报市司法局领导审定。
3.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中如涉及局系统外人员参团出访的,应由市司法局外办出具征求意见函,向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4.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名单确认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出访人员的,应经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送市司法局审批。
(四)团组管理
1.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外事政策、组织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事常识教育。
2.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责任制。在申报期间,团长应在出国(境)任务申报表上签字;在出访期间,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活动负主要责任。
3.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由组团单位向市司法局提交出访报告,提交的出访报告应经团组讨论并由团长签字。出访报告除出访基本情况外,应重点报告主要收获及建议。市司法局外办负责对局系统出访报告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4.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3日内由组团单位上交市司法局外办。根据因公护照分级保管原则,公务护照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由市司法局保管。如涉及局系统外参团人员的,交各自护照保管单位保管。
(五)经费管理
1.根据经费先行审核原则,因公出国(境)团组应由团组成员所在单位或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经费安排意见。
2.市司法局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部门专项预算管理。
3.局属有关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出访团组经费核销管理,应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预算以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核销出国费用。
4.局属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应在回国后15日内,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交市财政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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