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襄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10〕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部分中央、省属企业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四条 责任目标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评、年度考核两部分进行。日常工作考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年度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工作人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