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工作考评
1、安全生产重大举措、重大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
2、安全生产指令、督办件的落实情况;
3、各种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事故快报信息的上报情况;
4、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结果;
5、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进度。
(二)年度考核
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安全投入、基层基础工作、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及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查处、行政执法等。
2、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评占20分,年度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取逐项打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日常工作考评办法,健全完善日常工作考评基础档案。考评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第八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日常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责任目标考核日常工作考评的季度结果将作为提供给市政府、市政府目标办、市综治委、市统计局等单位的季度数据。
第十条 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原则上依据市政府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必要情况下,市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结合年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责任目标的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实施考核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中央、省属企业应按年初签订的责任书或《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安委会再组织考核。